被告人年逾七旬行动不便 来凤县法院“上门”开庭

10-22 16:25  

被告人年逾七旬行动不便,为方便困难当事人诉讼,彰显司法温度,10月22日,来凤县法院刑庭法官、县检察院公诉人一行冒雨赶赴被告人家中,围着火炉,靠着几把木凳组成了一个简易的“审判庭”。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均系来凤县绿水镇四合村村民,两人为邻居关系。2018年8月13日上午,王某某认为自家栽种的魔芋被王某甲拔掉,便在其家中叫骂,王某甲听见王某某的骂声后,手持泥刀前往王某某家中,两人发生争执。王某某见王某甲手持泥刀,便到厨房灶台拿菜刀,王某甲遂上前抢夺菜刀,在抢夺过程中双方均摔倒在地,期间王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甲划伤,王某甲用刀将王某某及其妻子划伤。经鉴定,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及妻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来凤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吴文了解到被告王某某已年逾七旬且身患风湿性疾病,最近刚刚出院,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应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法检两家经协商,决定将庭审“搬”到老人家中。此外,由于被告人家中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辩护,法院还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0月22日一大早,该案承办法官、检察院公诉人、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一行人,冒着大雨,经过50分钟的车程,来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开庭审理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庭审中,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一系列庭审程序在法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整个庭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有序。经过近1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近年来,来凤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使案件有困难的当事人不出乡、不出村,甚至不出家门,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审判服务,让司法为民走进当事人家中,走进当事人心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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