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检察院:来凤一村民多次辱骂干部、镇政府闹事被判刑

01-11 16:13   来检宣

五旬大伯自2015年起多次肆意干扰脱贫攻坚工作,使用极端不文明语言,无端谩骂、诋毁乡镇干部和基层政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及其恶劣,近日,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6月11日,因小农水利工程修建,在大河镇庙坪安装管道时,由于有争议的坟墓迁移问题,刘某文多次找施工方负责人,并多次阻扰施工。2015年7月3日,经大河镇派出所调解,施工方给刘某文补偿了4000元。

2016年11月左右,刘某文因为上访将钱用光,找大河镇政府解决生活问题,将一床被褥放在大河镇政府三楼办公室,扬言不给他解决问题就住在办公室里面,并天天带着孙儿去大河镇政府食堂吃饭不给钱,吃了一个月时间。

2017年1月22日,在大河镇政府院坝内,刘某文提出查看某原村干部工资明细的要求,工作人员告知其查询工资需要专人处理并走程序,彼时无法查询,刘某文随即肆意辱骂该名工作人员。

2017年3月中旬,在大河镇政府三楼纪委办公室内,县纪委工作人员给刘某文答复关于某原村干部违纪违规的调查情况,刘某文对答复结果不满意,遂对县纪委工作人员进行肆意辱骂。

2017年10月24日,在大河镇政府三楼楼道内,刘某文找工作人员解决安置房问题,因刘某文此前亲自到镇政府说过不要安置房,面对刘某文的新诉求,工作人员对其解释说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出具书面申请安置房,按照规定走程序,刘某文对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意,又对其进行长时间肆意辱骂。

近日,本案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文多次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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