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 现场抓捕,击碎矫正人员侥幸心

12-27 09:55  

2016年12月9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来凤县司法局、来凤县公安局革勒车派出所汇聚革勒车司法所在矫正人员的点验现场,对矫正人员赵某某实施撤销缓刑、现场抓捕的联合执法行动。

2016年12月9日上午11时,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检察院组成检查组,对革勒车镇在册矫正人员在司法所进行点验。点验会议结束后,来凤县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宣读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赵某某缓刑考验期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下达了立即执行抓捕的指令,革勒车派出所民警在点验会议现场对矫正人员赵某某实施抓捕。于当日14点25分将赵某某送往来凤县看守所办理收监执行手续。

赵某某,男,1990年12月5日,生于来凤县革勒车乡,2011年因犯盗窃罪北来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1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

2014年赵某某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北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宣告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6年9月6日,赵某某未经请假批准,伙同他人擅自离开管辖区域前往广东,并在从广东返回来凤的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在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苯丙胺(冰毒),被来凤县公安局缉毒大队现场抓获,并在随后的尿液中检查结果为(冰毒)阳性。来凤县公安局对赵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送往恩施州戒毒所强制戒毒。此事赵某某怀着侥幸,一直隐瞒未向司法所报告。今年9月,由于赵某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到革勒车司法所报到,来凤县司法局于9月30日对赵某某给予警告一次。

鉴于赵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凤县司法局书面向来凤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赵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在收到来凤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书后,县司法局决定,通过突击点验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现场抓捕。此举,有力地矫治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心理,进一步强化了矫正人员自觉接受监管教育的矫正意识。(信息来源 革勒车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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