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发布《关于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的通告》

03-02 16:17   来凤电视台  

  云上来凤讯(实习记者 刘俊池)我县将于4月1日零时起施行《关于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的通告》,通告就新界定禁鞭区域、处罚规定作出了详细说明。

  新界定禁鞭区域:东:自龙颈坳沿酉水河南下至河坪村22组为界。南:自旗鼓寨村35组县第三水厂经34组、33组、32组、31组、28组、27组、26组至23组为界。西:自龙洞河水库口前小桥向南延伸,至冯家坪4组老坟坪(大园子)山边,至冯家坪5组、6组、7组学堂堡,至3组竹坝坳上到248省道,沿老炸药库前山脉经老虎洞山脉至老虎洞坡顶垭口至老虎洞电站渡槽,经中华山山脉至老县水泥厂坡顶,经打靶场、红岩沟水库大坝至青冈林坡顶,沿土地沟水库大坝至桂花树村15组万家台山边上至黄茅坪村21组经龙洞沟至土城坡山边上,至望水村3组丁家堡山边上,经2组至1组冯家堡,至旗鼓寨村36组、35组县第三水厂为界。北:自龙颈拗坡顶至在建的县老年活动中心,至老寨坪村4组二台坪(伍家堡),至3组以马家坳山脉,至2组滕家拗山脉,龙洞河口前小桥为界。

  处罚规定:单位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鞭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通告,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负责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来凤电视台 刘俊池

编辑 | 刘俊池

审核 | 肖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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