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征兵公告

07-27 10:03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7年征兵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广大青年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男兵义务兵

1.基本条件

户籍: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应征。

文化:主体对象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年龄:1820周岁(截止20171231日),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政治身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县()征兵办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身高:不低于1.60米。

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其他:面颈部瘢痕长径超过3厘米;面颈部、着短装其它裸露部位文身长径超过3厘米,其它裸露部位文身长径超过10厘米;面颈部长径超过1cm(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肿瘤、囊肿;重度腋臭,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胸廓畸形,混合痔,淋病,梅毒,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艾滋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色盲等;不合格。

2.征集程序:85前,已进行过兵役登记,或者是年满17周岁本人自愿应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下载打印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后,到征集地基层武装部现场确认,经过初审初检后确定为预征对象。8月上旬,按照当地兵役机关通知到指定地点体检;8月中下旬,参加政治考核;8月下旬,组织复检复查和预定兵;8月底至9月初,定兵;9月中旬,正式入伍。

(二)女兵义务兵

1.基本条件

文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

年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身高:不低于1.58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其他同男兵。

2.征集程序

1)报名初选:85日前,登陆“全国征兵网”报名。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以户籍所在省,根据高考原始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自动选择6倍征集任务数的女青年作为初选预征对象。

2)体检考评:初审初检和综合素质考评由州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8月上中旬,初选预征对象登陆“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持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按兵役机关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初审初检和综合素质考评。主要查验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采取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其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量化打分。合格人数较多的,择优确定2.5倍征集任务数为送检对象。8月中旬,省征兵办统一组织体检。

3)考核定兵:8月中下旬,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公安部门组织政治考核;9月上中旬,省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政治考核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二、主要优惠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

(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退役1年内,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8.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9.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④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

10.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11.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60%

12.报考高等学校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13.退役安置。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服役满十二年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三)大学生特别优待政策

1.优先优待

1)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2)大学生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2),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

3)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被招收为直招(定向培养)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4)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3.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4)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5)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6)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7)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

10)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3)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6)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对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办理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情况,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以及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处以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二倍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从拒绝、逃避征集之日起二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录用,教育部门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晋级或者增加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抵制、阻止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家长、亲友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咨询来凤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乡(镇)武装部。

特此公告。

                               

                                来凤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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