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来凤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严重超员载客危险驾驶案,来凤县交警大队一线办案民警、9家客运企业负责人、3家驾校安全员、5家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百余人一同参与旁听。
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鄂Q99862的依维柯客运车(核载9人)搭载18名乘客从来凤县旧司镇黑洞塘村到县城吃酒,当车行驶至来凤县三胡乡猴栗堡村045乡道蓝河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超员比例为100%;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Q4X682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在大河集镇等候了共计14名乘客(8个大人、4个小孩)后往冷水溪方向行驶,车子行驶一段距离后被查获,超员比例为114.3%。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旁听人员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不按规定多载乘客代价巨大,不仅没多赚钱,还被判拘役、交罚金,若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承办法官表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凤法院充分利用审理案件契机扩大法制宣传影响,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震慑力,提升全社会的关注度,确实树立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意识,营造关爱生命遵规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讯员司欣梅)
来源 | 来凤新闻网
编辑 | 李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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