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再要补偿金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创   03-20 15:54   蒋鹏

解除劳动关系后已拿补偿金,不久又向原单位索要更多补偿金,双方因此争执不下,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杨某为本县某单位的聘用人员,从2010年2月起开始在该单位工作,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都与该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2015年6月1日,杨某与该单位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合同,此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后因该单位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发生重大变化。杨某与该单位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该单位在给杨某结清所有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杨某6.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杨某不得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向该单位索要任何其他费用、补偿。杨某当即表示同意,在该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款。2016年3月15日,杨某反悔,要求该单位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金,被拒后向来凤法院进行起诉。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该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该协议双方签字确认,杨某在该单位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后,杨某不得再因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向该单位要求支付其他的费用、补偿。现在杨某单方反悔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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