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杨少科、龙小艳等32户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手续在来凤县翔凤镇原飞机场控制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杨少科、龙小艳等32户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位于来凤县翔凤镇原飞机场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决定,杨少科、龙小艳等32户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经催告,杨少科、龙小艳等32户当事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杨少科、龙小艳等34户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批复》,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后对杨少科、龙小艳等32户在来凤县翔凤镇原飞机场控制区范围内修建的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请相关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妥善处置或搬离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及财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逾期未自行妥善处置或搬离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32户名单如下:
1.杨少科 2.龙小艳 3.唐红兰 4.徐世发
5.杨红英 6.易邦军 7.杨家强 8.田新玉
9.吴 梦 10.莫大学 11.彭吉洋 12.曾凡荣
13.李俊宜 14.向梅 15.李自华 16.张帮泽
17.蒋安成 18.李小敏 19.李茂军 20.向广英
21.莫开及 22.吴秀云 23.何桂生 24.李家文
25.胡少明 26.冯尚东 27.向华 28.张伦清
29.肖明生、吴发春 30. 向声辉(向发雨、邱建华租用)
31. 欧长青、邓桂连、向梅(共三处,本次拆除其中两处)
32. 来凤县国伟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法人:周国安,本次拆除堰沟西边的建筑物)
特此公告。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9月30日
来源 |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编辑 | 李传宝
审核 | 叶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