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挥刀捅伤同行同乡 火锅店老板领刑赔钱

12-13 17:20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肖茜予

本网讯(通讯员 肖茜予)下雨整修房屋拆下一根房放置于路边,是堵路抢生意还是不经意为之?一点小纠纷,引发两火锅店老板争执,竟以一人被捅伤一人被判刑作为结局。近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724.71元。

2016年6月21日,在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经营“郭场火锅鸡来凤第一家”餐馆的被告人张某某因维修餐馆顶楼将拆卸下来的一根房梁放在其餐馆门外。当日14时许,同在此街道经营“郭场火锅鸡”餐馆的店主被害人袁某某认为房的放置影响了道路通行,不便于客人前往自家餐馆,遂将此房搬至道路边的花坛内,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张某某手持一把银白色水果刀将被害人袁某某捅伤,致袁某某左腹壁穿通创并小肠全层穿通创,降结肠浆肌层裂伤。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来凤县公安局接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张某某家属垫付了被害人医疗费2万余元。

考虑本案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来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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