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检察院:未交易的毒品亦被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一男子在来凤贩卖毒品获刑

05-07 10:55  

本网讯(通讯员肖茜予 莫开敏)两月期间,先后12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近日,由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来凤县翔凤镇先后1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85克。10月10日,来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来凤县翔凤镇一宾馆将谭某某抓获,经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搜查,查出共计9袋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共计7.75克,经鉴定,该9袋可疑白色粉末均检出“乙酰可待因”、“6-乙酰吗啡”、“海洛因”等成分。

2018年2月28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2.6克对谭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公诉人提出谭某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从其入住的宾馆房间中查获的毒品,亦应当确定为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但鉴于该部分毒品尚未通过贩卖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建议法庭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考虑谭某某各项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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