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获刑七年 出狱不到三月又伸手

10-11 16:51  

男子刑满释放不到三个月,又忍不出伸手盗窃,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2019年1月15日凌晨,杨某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防疫站外,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人行道旁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采取割线打火的方式盗走。后杨某某骑着该三轮车行驶至观城坡牛行外弯道处时,将被害人胡某某堆放在路边的钢制模板12块盗走。

2019年1月21日凌晨4时,杨某某窜至接龙桥路 “百世快递”公司外,将该公司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未拔掉钥匙的一辆载货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1月30日14时左右,杨某某窜至旧司镇新田沟村被害人陈某某家,将陈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

2019年1月31日凌晨,杨某某窜至翔凤镇余家沟一民房前,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采取割线打火的方式盗走,骑至观城坡处,又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堆放在路边的钢制模板5块、铁制水管30根,后杨某某骑行至三胡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8540.62元。另查明,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获刑七年,2018年11月20日被释放。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40.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财物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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