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标准及流程
※进贫标准和程序
1.贫困户
(1)进贫标准。按2010年国家扶贫标准2300元不变价计算,预计2015年国家扶贫标准为307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规定扶贫标准的农户,通过进贫程序并录入后即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纳入贫困对象:
①2014年建档立卡时,没有纳入的五保户(含集中供养五保户)和一、二档低保户;
②有重度残疾(含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中的1级2级),且家庭特别贫困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口一半以上的;
③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需长期治疗(上年度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且家庭特别贫困的;
④70岁以上(含70岁)子女无能力赡养且家庭生活特别贫困难的;
⑤遭遇突发性灾害经过政府或社会救助后仍然贫困的;
⑥因子女上学返贫的。
(2)进贫程序。根据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贫困户认定按“入户调查—农户申请—村民评议—村委审查—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办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进贫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到次年元月,录入时间为国家《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新增贫困人口录入窗口开放期。
2.贫困村标准。按照国家、省对贫困村验收标准,贫困发生率较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没有稳定的村集体收入,村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组织建设明显滞后的村即为贫困村。新一轮国家扶贫政策已锁定贫困村,暂不再增加新的贫困村。
※不符合贫困条件贫困户清查标准及流程
根据省、州关于精准识别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不符合贫困条件的贫困户识别别标准明确如下:
凡是下列情况之一,应从扶贫对象中退出:
1.2013年底之前修建两层以上住房,且内外装修豪华且家用大型电器(冰箱、电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一应俱全的,有商品房或商业门面或有两套及以上(本村及村外)可居住住房的
2.有挖机等大型生产工具的,有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辆的,有家用小轿车、皮卡车等机动车辆的;
3.自办经济实体(种植或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小微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在职村定补干部的;
5.有商业性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已按月领取的;
6.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合理解释的,经核查属实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按照“四议一公开”(村支两委商议、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评结果公开)程序认定,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不得享受精准扶贫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