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公安局民警张壮清同志,1963年3月出生,汉族,1979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来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科员。
2014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张壮清同志在开完县警务例会返回禁毒大队办公室途中,由于连续几天加班加点补充侦查覃辉贩毒案过度疲劳,心力交瘁,突发眩晕,昏倒在地,醒后感到臀部剧烈疼痛,不能行走,被同事送往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出院后左股骨功能受限,不能正常行走,2015年4月向本单位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经 来凤 县(市、区)民政局和 恩施州 民政局审查,报省民政厅审核,拟评定 张壮清 同志为 七级因公伤残,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2016 年 3月 22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公示期间,若对张壮清同志伤残等级评定有意见,可向县民政局反映,反映意见时应讲明事实和理由,并留真实姓名,以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受理电话: 0718 6271337
通信地址: 凤翔大道85号
来凤县 民政局
(盖章)
2016 年3月 22日